章程
為明確「中銀香港科技創新獎」性質宗旨,推動獎項管理科學規範,確保評審過程客觀公正,特制定本章程。
- 第一條 性質
「中銀香港科技創新獎」(BOCHK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Prize)是由香港科技創新聯盟主辦、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冠名贊助的公益性獎項。
- 第二條 宗旨
「中銀香港科技創新獎」旨在獎勵主要在香港或香港院校設在粵港澳大灣區的科研相關機構進行科學技術創新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並取得傑出成就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科硏團隊。
- 第三條 原則
「中銀香港科技創新獎」堅持客觀、公正的評審原則,堅持科學、嚴謹的評審標準,堅持評審的獨立性,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超越本章程對評審過程進行干涉。
- 第四條 獎勵對象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高尙的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
(二)科創或科研工作主要在香港地區,或香港高校在粵港澳大灣區的辦學機構、產學研基地和研究院完成。
(三)候選人原則上不得超過 50 週歲(提名截止日之前),但對於特別卓越的候選人,年齡限制可放寬至 55 週歲。
(四)已獲得本獎項者,5年內不會再被考慮獲獎。
- 第五條 獎勵領域
「中銀香港科技創新獎」主要面向香港科技創新重要領域,包括但不限於人工智能及機器人、生命健康、新材料新能源、先進製造、金融科技等。
- 第六條 獎項數目
每年評審一次,每年獎勵總數不超過5人(或團隊),同一領域不超過1人(或團隊)。
- 第七條 獎項發放
每人(或團隊)獎勵港幣200萬元,頒發證書及獎座。
第八條 架構
香港科技創新聯盟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是「中銀香港科技創新獎」的最高決策機構,下設評審委員會、合規監督小組、秘書處。
- 第九條 理事會
理事會負責審定和解釋本章程及評審指引;確定獎項面向的重要科研領域;確定評審委員會、合規監督小組人員組成和提名專家條件;審核並批准最終評審結果。理事會對獎項有關的一切決定,是最終決定。
-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是「中銀香港科技創新獎」的評審實施機構,負責執行本章程及評審指引,開展評審工作,決定獲獎候選人並報理事會批准。
評審委員會根據不同獎項領域分別設立評審組;成員均由擁有較高學術、專業或職業水平,且具有良好道德的專家擔任。
- 第十一條 合規監督小組
合規監督小組是「中銀香港科技創新獎」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評審工作,提供專業建議,確保獎項公信力。
合規監督小組由法律、財務、審計、公共政策等方面專業人士組成。
- 第十二條 秘書處
秘書處設在京港學術交流中心,負責執行理事會、評審委員會、合規監督小組的決定;承擔理事會、評審委員會、合規監督小組與贊助機構之間的聯絡協調工作;負責獎項評審活動的組織與管理;組織獎項的發佈、頒獎、傳播;開展學術交流、論壇和相關科普工作。
- 第十三條 候選人
「中銀香港科技創新獎」候選人由提名方式產生。每位提名人每年可提名1位候選人或1個候選團隊(團隊不得超過5人)。
- 第十四條 提名人
(一)任何人在提名期間都可以進行提名。科研領域的專家、科創機構的企業家和管理者尤其歡迎。
(二)提名人不得自我提名。
- 第十五條 評審流程
評審由初篩、初審、終審三個階段組成:
初篩由秘書處對提名人所提交的資料進行資格審查;
初審由各領域評審組對每位候選人的專業情況、科技創新成果等進行初步審核;
終審由評審委員會對通過初審的候選人進行審核,確定獲獎名單,報理事會批准。
- 第十六條 評審標準
評委對候選人的科學技術創新成果、成果轉化情況、創造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等方面做出獨立判斷和客觀評價。
- 第十七條 公佈結果
在獎項官網公佈獲獎者姓名、機構和領域。每年舉行頒獎儀式,邀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代表、中央政府駐港機構代表、贊助機構代表及社會知名人士主禮頒獎。
- 第十八條 主動披露及迴避原則
評審人員須第一時間主動披露與評審對象的利益關係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同機構、師生、親屬、項目或論文合作(項目結束、論文發表未超過5年)、商業合作、競爭、提名、推薦關係等。如果評審人員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係,評審人員應迴避相關評審工作。由評審委員會決定迴避情況的具體實施。
- 第十九條 獲獎者責任
獲獎者應堅守學術道德、秉持科學精神、恪守科硏誠信。
獲獎者須參與必要的學術交流、學術論壇及科普活動。
- 第二十條 撤獎
如發生獲獎者違背章程的情況,由理事會審議決定撤銷獎勵,收回獎金、證書、獎座。
-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責任
參與獎項工作的全部人員,有出現違反職業道德情況的,由理事會視情況做出相關處理。
- 第二十二條 保密義務
參與獎項工作的全部人員,均對涉及獎項的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 第二十三條 修訂與解釋
本章程由秘書處負責具體修訂,經由理事會批准。最終解釋權歸屬理事會。
- 第二十四條 生效與實施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生效並施行。